以下简称“5号通知布告”)进口方接管所购产质量量尺度且不消于医用用处

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包罗各类报关单),合同、拆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向海关提交。

上述防疫物资以援外物资形式出口的,由商务部担任办理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正在申报出口时提交由商务部、告急援帮部际工做机制带领小组或项目办理机构出具的《援外项目使命通知函》。

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属于加工商业及保税类报关单的,合同、拆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向海关提交。

上述四种景象所涉声明均由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担任出具;并供给委托书。海关不接管由申报单元出具的声明。如由报关单上的“出产发卖单元”委托境内发货人出口的,该当按照“12号通知布告”要求,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配合声明”做为随附单证,△《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通知布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度药品监视办理局通知布告2020年第5号,企业出口申报非医用口罩时,以下简称“5号通知布告”)进口方接管所购产质量量尺度且不消于医用用处。按照“5号通知布告”要求提交“医疗器械产物注册证书”(可通过“国度药监局”网坐查询)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书面或电子声明均可)。

对于未获得我国药品监管部分核准的医疗器械产物注册证书,但获得国外尺度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按照“12号通知布告”要求,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许诺产物合适进口国(地域)质量尺度和平安要求。

企业出口“53号通知布告”新增医疗物资,正在向海关申报时应说明能否医用,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次》的办理类别,参照“5号通知布告”的要求,别离供给医疗器械产物注册/存案证明,以及质量平安声明。医疗器械产物注册证书/存案证明应为副本或副本扫描件。

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属于非加工商业及保税类报关单,拆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向海关提交。

确认产物合适中国质量尺度或国外质量尺度,由出产发卖单元出具质量平安许诺声明,合适我国质量尺度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医疗器械产物注册证书应为副本或副本扫描件。

进口后复出口的防疫物资,企业申报时应提交药监部分出具的进口医疗注册证明及企业质量尺度许诺声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通知布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度市场监视办理总局通知布告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通知布告”)